一、 委托保管档案范围 1、 单位委托 (1)凡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条件的单位和具备保管条件但自愿委托代管的单位; (2)不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民营企业; (3)外地驻宁机构; (4)区以下单位、乡村企业。 2、个人委托 (1)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2)应聘到外省市、县单位工作(户籍关系不转)的人员; (3)应聘到区属以下单位、乡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作的人员; (4)自费出国及赴境外就业的人员; (5)96年以后参加工作,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6)单位同意流动而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7)其它要求委托保管档案的人员。 以上人员申请代保管档案,均须档案材料完整并经“中心”审核同意接收。 二、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项目 (1)代办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和申领手续; (2)代办各种商业性保险; (3)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规定代办住房公积金缴纳; (4)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公民因私出国(境)政审手续; (5)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专技人员引进和户口落户; (6)按民政部门规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7)按有关部门规定代办有关职称、考工、晋级等手续; (8)负责档案的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 (9)提供单位、个人完整档案材料提示性服务; (10)按年度收集、整理、归档托档职工新增档案材料; (11)按档案记载为托档人员开具各类证明。 三、委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办理程序 单位和个人分别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和《就业登记证》,领填有关协议和登记表(详见图表),明确委托代办服务范围、内容、方式,按协议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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